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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离婚律师——执行完毕后,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

聊城离婚律师——执行完毕后,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

 

1、执行完毕后,能否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1、不能申请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百8十1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执行回转的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1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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