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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唠军人离婚诉讼案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聊城离婚律师

唠唠军人离婚诉讼案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聊城离婚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千零8十1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民法典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1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2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结果,非军人1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2、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1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3、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1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1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4、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1方坚持离婚,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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