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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离婚知识

探讨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离婚知识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哀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哀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1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尽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1方的权利与另1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3方面:1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1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1开始就互为前提,1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1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2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1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条件,假如1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3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假如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1方负担的题目。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1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尽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轨制,具有如下作用:  第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1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1方当事人仅提供部门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1方拒尽履行,亦应以公平,老实信用原则来判定。  第2,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答应1方当事人在另1方未履行时,可以拒尽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题目,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题目是1方在另1方仅有稍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尽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尽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峻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对拒尽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望到,同时履行抗辩权答应1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尽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3,增入对方的协作。根据老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准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入而促入交易的增长。  (2)同时履行抗辩轨制的使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轨制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假如1方未履行,另1方有权拒尽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合用于1方未履行,拒尽履行的情况 .在1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下面详细讨论1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详细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需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假如1方违背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老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1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尽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商定1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应1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学者1般也以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1方交付了标的物另1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1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划定。  我国法律划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房钱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1方违背其中的1项义务,另1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房钱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归其已交付的租赁物,由于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外1方违背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1定的维修用度,为了要求返还用度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由于返还用度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1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商定报酬的协议。假如当事人没有特别商定,则承揽人在完成1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门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假如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支付报酬或价款。假如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划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由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划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在学理上1般以为,可分之债假如由1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门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哀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连带之债也可以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3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假如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3人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3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1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3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为第3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假如1方未履行,则另1方可以拒尽向第3人做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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