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离婚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265518082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中的特殊形态淄博婚姻律师离婚财产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中的特殊形态淄博婚姻律师离婚财产

 

一、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

是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有明显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就自然人而言,其非财产上的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疼痛,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对于前者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对于后者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就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没有肉体这个有机物质,当然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了。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现了在个人人格普遍受到重视和尊重的时代,从民法的角度对时代思潮所作出的回应。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侵犯和损害,在许多情况下,还包括比财产损害更为严重的对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受到伤害的自然人有权请求精神赔偿。而在一般的案件中,侵权人的侵害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而且也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此时,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具有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他们应该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同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直接结果也同时导致这样的结果给其近亲属带来的必然的间接的精神损害结果。而根据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的原则,侵害人就应该同时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受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学界有三种观点:1、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继承死者的慰抚金请求;2、受害人因为侵害行为死亡后,对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损害赔偿权利,这个权利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取得;3、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非仅受害人一人受害,受害人的整个家族均受害,因此,抚慰金的请求权亦应将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属所受的精神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地位等一切情况加以考虑 .在我国大家庭居多,其中某一家庭成员因侵权行为死亡,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都需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二、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中的特殊形态

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中还包括了两中特殊形态:

(一)胎儿: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解释》也没有加以规定。通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该给予赔偿。此时,胎儿作为特殊主体,在继承法中有所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借鉴。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均构成伤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据参与制定本法的有关部门的解释,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精神痛苦等” ,即残疾赔偿金乃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他们遭受伤害后存在精神损害,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以上便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中的特殊形态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聊城离婚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艳君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18265518082
电子邮箱:
QQ/微信:18265518082(微信)
联系地址:聊城市东昌东路星光大厦8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