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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犯罪当中的1种,并且其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在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的,《刑法》没有单独将其规定为1个独立的罪名。因此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内容也是与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1起的,下面我们就1起来看看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吧。

属于当中的1种,并且其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在当中的,《》没有单独将其规定为1个独立的罪名。因此贩卖毒品罪的标准的内容也是与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1起的,下面我们就1起来看看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吧。

1、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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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百四十七条,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或者,并处,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1:

(1)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1) 客 体 要 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 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3国运输。国内1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1系列的法律、,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的法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 1类精神药品和第2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述药品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并且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的需要,未经批准不准用作他用。

(2) 客 观 要 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1次,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3) 主 体 要 件

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1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四) 主 观 要 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1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从法律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来,对于毒品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少1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说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不计毒品数量的。同时,根据贩卖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不1的毒品,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1样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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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整理时间“2019-01-08”,该文章z新更新时间为2019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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