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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自我国古代起就有结婚需要送彩礼的x俗,该x俗发展到现代已经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按照x俗,在结婚前1方会以结婚目的赠送给可另1方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改彩礼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自我国古代起就有需要送彩礼的x俗,该x俗发展到现代已经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按照x俗,在结婚前1方会以结婚目的赠送给可另1方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改彩礼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1、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夫妻1方婚前给与另1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1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1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2、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x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1)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2)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1是未共同生活;2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1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1)数额较小的礼物,1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1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1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的比例小1些,反之,大1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但是双方已经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1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1般不超过1年),给付彩礼导致1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3、关于彩礼的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1方提起,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1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四、:

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未结婚的给付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不返还时开始起算时间。

(2)已结婚又离婚的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

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x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1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1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1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在新婚姻法离婚彩礼分割问题上,若彩礼的金额很小,或属于礼物性质,是不予退还的。若数额较大,彩礼的退还需要考虑离婚干洗解除的对错确定返还的比例。但是对于彩礼转换为嫁妆的情形的,或者归为共同财产的,1律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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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整理时间“2018-08-31”,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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